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农产品现货交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农产品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农产品现货的交收行为,保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中心的业务管理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农产品现货交收及其相关的一切活动,交易中心贸易商、区域服务商、指定结算银行、交收仓库、第三方监管企业、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共同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为贸易商及合作机构提供仓储物流、商检、监管等交收服务。
第四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贸易商根据持有的贸易农产品现货的订单合同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按照交收价格支付农产品现货价款并转移贸易农产品现货所有权的过程。交易中心农产品现货的交收方式包括:协议交收、提前交收、到期交收。
第二章 交收方式
第五条 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贸易商自行协商交收有关事项,自行处理货物交收的方式。协议交收分为线上自主协议交收和线下协议交收,买卖双方贸易商必须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提出线上自主协议交收或线下协议交收申请。协议交收数量不受最小交收量限制,但不得大于其持有的该上市农产品现货合同的订货量。
(一)线上自主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贸易商自行协商后,通过交易中心贸易系统将相应的数量农产品现货订单在贸易系统成交价格成交的农产品现货仓单进行协议交收的方式。线上自主协议交收后,贸易商可以自行处理货物交收,也可以向交易中心交收部申请提供跟踪服务。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农产品现货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以及结算方式等。
(二)线下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贸易商协商一致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协议交收申请单》,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交易中心在闭市后进行交收配对的一种交收方式。交收配对后,贸易商可以自行处理货物交收,也可以向交易中心交收部申请提供全程服务。线下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贸易商持有的订货量不得小于协议交收的数量。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农产品现货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以及结算方式等。
第六条 提前交收是指在最后贸易日(含)之前,贸易商提出交收申请,经过交易中心配对成功,提前完成交收业务的行为。提前交收价以配对成功的当日结算指导价为准。
第七条 到期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订单合同约定的交收时间进行实物交收的行为。到期交收价格是指摘牌日往前推八个贸易日的加权平均价。
第三章 仓单
第八条 入库申请
(一)卖方贸易商需在贸易农产品现货的上市说明书中载明的日期内向交易中心提出入库申请。
(二)卖方贸易商应分别在交收入库申请截止日和最迟入库日前(具体见农产品现货合同的上市说明书)完成相应的交收入库步骤,交易中心不受理逾期交收入库业务。
1.贸易商向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填写《入库申请单》。
2.交易中心应考虑交收仓库库容等情况,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批准后通知贸易商和交收仓库进行入库。
第九条 农产品现货入库
(一)贸易商应当在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完成入库;
(二)贸易商用于交收的农产品现货应保证享有完整、无瑕疵的所有权,进行交收的须为当年度产(当年度产可用于当年度7月至次年度4月的交收);
(三)农产品现货的包装要求以上市说明书为准;
(四)卖方贸易商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由指定仓库生成存货凭证;
(五)货物到库验收时,卖方贸易商应当到仓库监收;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条 仓单
(一)仓单的生成具体流程,见《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仓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电子仓单抵顶
1.电子仓单抵顶申请
贸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电子仓单申请抵顶成功后,对应订货的农产品现货订单履约定金比例为30%(交易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履约定金比例)。
2.电子仓单抵顶申请撤销
仓单申请抵顶后,在对应订货全部贸易结束前不可撤销抵顶申请,对应订货全部贸易结束后方可撤销抵顶申请;贸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撤销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
(三)标准仓单抵顶
1.标准仓单抵顶申请
贸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标准仓单申请抵顶成功后,可将农产品现货订单的履约定金比例调整为20%(交易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农产品现货订单履约定金比例)。
2.标准仓单抵顶申请撤销
仓单申请抵顶后,在对应订货全部贸易结束前不可撤销抵顶申请,对应订货全部贸易结束后方可撤销抵顶申请;贸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撤销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
(四)同时持有电子仓单和标准仓单时的仓单抵顶
持有同一农产品现货合同的标准仓单和电子仓单的贸易商申请抵顶成功后,对应订货的履约定金比例可调整为30%(交易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履约定金比例)。
第四章 交收流程
第十一条 交收事项说明
(一)当年度产农产品现货,在恒温库外交收的需要在该品种挂牌贸易前予以公布说明,在恒温库内交收的。卖方贸易商根据农产品现货订单合同的成交结果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产品现货存放到指定的交收地点。
(二)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的费用(含装卸费、储藏费等)由卖方贸易商承担,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后的费用(含装车费、储藏费等)由买方承担,具体费用标准见交易中心官网。
(三)农产品现货交收期包括规定交收期和特殊情况下顺延交收期:
规定交收期为最后贸易日后的连续七个自然日。
顺延交收期为规定交收期后直至交收完成。出现下列情形时,进入顺延交收期:
1.在规定交收期内因其他原因未能完成检验的;
2.《验货确认函》《检验通过通知书》规定的提货完成时间超出规定交收期的;
3.交易中心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交收流程
(一)交收申请
1.提前交收申请
(1)在上午8:30—11:30及下午1:30—4:00,持有农产品现货订单合同的买方贸易商和卖方贸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中心规定的形式提出提前交收申请。
(2)卖方交收申请
卖方申请:卖方提出交收申请时,应按照交易中心规定选取已审核有效的并且符合农产品现货合同规定的相对应仓单。
(3)买方交收申请
买方申请:买方提出交收申请时,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收需求信息,同时应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备足交收货款。
2.协议交收申请
买卖双方在签订订单合同后,可在任一贸易日向交易中心提出农产品现货协议交收申请,经交易中心核准同意后,可按买卖双方协议办理交收。
(二)交收配对
1.提前交收配对
(1)在下午4:00闭市后进行交收配对,配对成功后,卖方不得再更换货物,交易中心将《提货单》发送给买方贸易商。对于交收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交易中心冻结买方货款(包含交收履约定金)和卖方交收履约定金。
(2)如果当日提前交收配对失败,交易中心在下一个贸易日继续进行交收配对,直至配对成功。配对成功后,按到期交收流程的规定办理交收业务,贸易商须履行到期交收的各项规定,否则按违约处理。
2.到期交收配对
交易中心在农产品现货合同下市后进行交收配对。配对成功后,卖方不得再更换货物,交易中心将《提货单》发送给买方贸易商。对于交收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交易中心冻结买方货款(包含交收履约定金)和卖方交收履约定金。
(三)费用支付
贸易商办理交收,按40元/吨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收服务费用。
(四)验货处理
1.交易中心在进入交收期对买卖双方进行交收配对后,买方贸易商持交易中心开具的《提货单》到交收仓库进行验货。买方贸易商看货不得超过两次,每批次看货数量累计不超过二十份。
2.买方验货后对货物的质量无异议的,须在《验货确认函》上盖章或签字,盖章或签字后视为买方已认可本批货物的质量,不得再对本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并在《验货确认函》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货。
3.买方验货后对货物的质量有异议的,须在规定交收期内,向交易中心提出检验申请,买方申请二次检验批次最小单位为300吨,不足300吨按一批次进行检验,并在《农产品现货质量检验申请书》上盖章或签字。交易中心收到买方检验申请后,向卖方发送《农产品现货质量检验通知书》,卖方须在《农产品现货质量检验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字,并配合交易中心开展交收工作。检验时买卖双方贸易商均不可进入检验现场,不允许移动更换待检货物,如发现货物移动更换则判定该贸易商违约。在规定交收期内未完成检验的,进入顺延交收期。农产品现货质量判定以检验机构对买方检验申请出具的报告为准。
抽样检验所需的样品经检验完成后,检验合格的,按检验前重量计入整批次货物,正常参与交收,买方应在《验货确认函》上盖章或签字;如买方申请检验的货物合格但买方违约的,承担违约责任。
检验机构对买方检验申请出具的报告公布时间超出规定交收期且检验合格的,买方须在《检验通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货。
4.检验相关费用按指定质检机构收费标准收取。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可以提出检验并预交检验费用。如货物不符合该农产品现货合同上市说明书规定的交收质量标准,则卖方承担检验等相关费用;如货物符合交收质量标准,则买方承担检验等相关费用。
(五)提货处理
1.买方完成验货并在《验货确认函》上签字确认后进行提货处理
买方可以自行提货或者委托第三方提货,买方凭《提货单》和相关提货证明到交收仓库办理提货。买方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证明其主体身份的证明和资料及《提货单》;委托个人办理提货时,受委托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提货委托书》以及《提货单》。
2.买方委托仓库配送
买方委托仓库配送前,应向仓库提交执行提货人信息资料。配送服务由买方与仓库协商处理,物流配送涉及的纠纷由买方与仓库协商,交易中心不接受配送服务的纠纷处理。
3.买方办理转存
买方确认质量和数量无异议后,可以和交收仓库办理转存业务,转存业务根据本管理办法中有关入库的规定执行。
4.买方委托仓库配送或办理转存的,视为买方提货。
(六)货款处理
1.买方对货物数量无异议,须在《收货确认函》上盖章或签字,盖章或签字后视为买方已接收本批次全部货物,即提货已完成,本批次全部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交易中心将货款划拨给卖方。
买方分批提货的,根据买方提货数量,相应货物的所有权自买方提货完成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若有异议,提货人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对所提货物无任何异议。
2.买方提出索要发票,应承担相应税费,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支付税费的具体办法,卖方应当在收到税费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开出等额发票。
3.双方如有异议应首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交易中心所在地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协议交收业务
(一)提出线上自主协议交收或线下协议交收的买方和卖方贸易商必须持有订单合同,并且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持有的该上市农产品现货合同的订货量。
(二)线上自主协议交收或线下协议交收货物可以是符合订单合同规定标准的货物,也可以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非订单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
(三)协商一致的买卖双方贸易商必须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提出线上自主协议交收或线下协议交收申请。
(四)线上自主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交易中心清退其相应订单合同定金,买卖双方贸易商自行处理货物交收。
(五)线下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不可撤销,买卖双方贸易商自行处理货物检验和交收。
(六)协议交收中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交易中心协调双方协商处理,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贸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期限内,卖方贸易商未交付生成仓单所需的相关材料;
2.卖方贸易商提交仓单抵顶申请时须对货物的物权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由于物权争议和其他纠纷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贸易商负责。卖方贸易商应保证买方贸易商可顺利装车出库,如因非买方贸易商的原因导致不能顺利出库,则判定卖方贸易商违约;
3.在交收期内,卖方贸易商按提货单交付的农产品现货不得溢量,短量不得超过5%,超出部分按照违约处理;
4.在规定交收期内,买方未在《农产品现货质量检验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且不履行交收义务的;卖方不在《农产品现货质量检验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字的;
5.在交收期内,买方未能如数支付应付全额货款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交收仓库办理交收业务或不配合交收的;
6.买方未能在《验货确认函》规定时间内完成提货的;买方在交收期内未完成本批次项下全部货物提货手续的,未提货部分视为买方弃货,买方应按未提货部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卖方有权自行处理买方弃货;
7.检验机构对买方检验申请出具的报告公布时间超出规定交收期且检验合格的,买方未在《检验通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货的;在交收期内,卖方贸易商交付的农产品现货,经指定质检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对买方本次检验申请出具的报告不符合该农产品现货合同上市说明书规定的交收质量标准的,则判定卖方违约;
8.在规定交收期,买方验货的农产品现货不是卖方最终注册的仓单类型(提货单载明的信息),则判定卖方违约;
9.贸易商净订货量不满足最小交收数量规定的(进入交收月后执行代为减少订货量制度时,订货量满足最小交收量规定,因交易中心执行代为减少订货量制度导致订货量小于最小交收量的代减优势方贸易商,可以正常参与交收);
10.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交收违约情形。
(二)违约处理
构成以上交收违约情况的,违约方将违约金赔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交收价格*违约数量*20%(卖方交付的农产品现货为标准仓单时,买方如出现违约情形,违约金=交收价格*违约数量*3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具体农产品现货交收说明的,应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的贸易商应熟读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办法和细则,因业务不熟悉而带来的损失由贸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8日起实施。
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