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构建产销区域的服务网络,交易中心服务商合作机制协助交易中心的业务开展和维护。为确保交易中心服务商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方式按本办法进行,交易中心、服务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服务商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允许范围内从事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服务商业务范围
(一)接受意向贸易商的咨询,核准拟注册贸易商材料的真实性;
(二)协助贸易商办理交易中心入市手续;
(三)定期对贸易商提供贸易、交收、风控等相关业务培训;
(四)定期为贸易商提供交易中心各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培训;
(五)为贸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他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等);
(六)协助贸易商办理交收业务;
(七)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客户投诉、协调处理所拓展贸易商之间的纠纷。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服务商的必备条件和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相关行业背景和商品从业经历,熟悉相关行业商品现货贸易模式;
(三)客户资源广泛;
(四)熟悉交易中心的贸易规则和相关业务;
(五)财务状况良好,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无不良记录;
(六)承诺遵守交易中心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服务商人员配备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一)不少于3人的业务开发团队;
(二)1-2名熟悉相关行业现货贸易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1-3名客服人员。
第七条 服务商从业人员任职条件要求
(一)具有相关农产品现货从业经历;
(二)熟悉相关行业商品现货贸易模式;
(三)熟知交易中心有关业务;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服务商的程序
(一)阅读并认可《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商管理办法》《服务商合作协议书》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全部内容后,根据服务商身份相应向交易中心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服务商开户申请表扫描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需年检有效)扫描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授权,须提供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复印件及扫描件;
5.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交易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审核结果。
第九条 服务商年检审核标准
(一)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是否达到标准;
(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是否过期;
(三)是否有损害交易中心利益的违规行为记录;
(四)服务质量是否达到交易中心要求;
(五)经营业绩是否达到交易中心要求;
(六)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涉及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七)是否定期对贸易商开展交易中心各项规则及贸易、交收等业务的培训活动;
(八)是否有贸易商投诉、代贸易商买卖、向贸易商承诺收益等不良记录;
(九)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标准。
第十条 服务商监督管理要求
(一)承诺遵守《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商管理办法》《服务商合作协议书》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全部内容;
(二)按照交易中心的发展规划,负责市场开发和业务培训、反馈贸易商意见、协助贸易商实物交收等;
(三)协助交易中心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四)接受交易中心对其业务和财务情况的监督和核查;
(五)积极自觉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监督与核查,参与交易中心的服务商资格年检;
(六)不得以交易中心的名义从事与交易中心业务无关的事务;超出服务商权限以外的一切行为,交易中心有权追究其责任;
(七)在进行业务活动中应主动向被服务对象明示自己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不得以交易中心名义从事相关活动,不得有承诺收益、代客理财等违法行为;
(八)定期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和贸易商,培训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规则、制度并留存培训记录;
(九)不得与其他地方性贸易场所开展业务合作;
(十)已注销服务商交易中心不予保留;
(十一)在资格暂停期间,交易中心为其保留账号,暂停期间不得从事服务商业务;
(十二)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服务商违规处理
(一)服务商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一种或多种惩戒,包括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扣除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用、暂停或撤销服务商资格、缴纳违规金、移交司法机关等:
1.从事非法贸易业务的;
2.从事非法集资、融资或配资活动的;
3.代理客户从事买卖的;
4.未尽到贸易商行业背景核实义务的;
5.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的;
6.向贸易商做获利保证或承诺分享盈利、共担风险的;
7.私定费用收取项目,向贸易商收取交易中心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的;
8.不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对贸易商进行风险提示和管理的;
9.服务商为“市场禁入者”开设或变相开设贸易账户的;
10.泄露贸易商委托事项或者其他贸易秘密,利用贸易商信息牟利的;
11.联合其他服务商或贸易商合谋操纵行情的;
12.利用网络或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QQ、微信、博客、论坛、网站、抖音、快手”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的;
13.他人利用服务商建立的“网站、QQ群、论坛、博客、抖音、快手”等平台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不及时制止的;
14.利用网络或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QQ、微信、博客、论坛、网站、抖音、快手”诱导贸易商贸易的;
15.从事与贸易商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交易中心形象的;
16.兼营与交易中心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
17.未妥善处理贸易商投诉的;
18.以交易中心名义开展相关活动的;
19.违反交易中心其他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服务商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服务商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手续:
1.结清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退还各种票据、退还与交易中心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服务商资格证书;
3.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被取消服务商资格的,在交易中心系统上将注销该服务商的有关信息,终止其与交易中心的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 服务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及预留结算账户;
(三)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惩戒;
(七)因未及时提交相关资料造成的各方损失由服务商负责承担;
(八)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服务商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交易中心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中心审核的任何有关交易中心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交易中心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四条 服务商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交易中心同意。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与服务商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8日起实施。
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