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贸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
为规范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农产品现货贸易活动及交易中心参与者的贸易行为,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甘肃省地方金融条例》、《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交易中心切实履行贸易商参与者适当性管理职责,针对性地单独进行风险提示、贸易商教育等工作,引导贸易商在充分了解贸易特点的基础上参与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
第二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贸易商参与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贸易商告知交易中心参与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遵守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从事农产品现货买卖及交收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相关行业从业经历的其他经济组织或民事主体,限制未有农产品现货购销贸易从业经历的自然人入市。交易中心严格对贸易商参与农产品现货贸易的入市条件进行审核,并对贸易商的资格与合法性进行审查。
贸易商应为经合法注册、登记,依法设立的生产、流通、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备农产品现货购销贸易行业相关从业经历的民事主体。贸易商须根据主体身份提供相应资料,营业执照(副本,需年检有效)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扫描件,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法定证件复印件、扫描件;存款账户复印件及扫描件;(以上证件的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贸易商应对其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不遵守贸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交易中心拒绝与其合作,如因贸易商欺骗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贸易商承担。
第五条 交易中心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交易中心的贸易,违反规定一切后果自负。
第六条 交易中心对贸易商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偏好等进行综合评估,贸易商应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对于综合评估不能通过的,交易中心拒绝其成为贸易商。
第七条 交易中心通过《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告知书》、《贸易风险提示函》向贸易商提示参与农产品现货贸易的主要风险。贸易商入市时以亲笔书写或电子签章方式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愿意承担《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告知书》、《贸易风险提示函》所提示的风险。
第八条 交易中心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向贸易商公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充分提示参与贸易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收益。
第九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农产品现货贸易商教育制度,并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或以其他方式,对贸易商进行贸易规则、交收流程教育,并提示贸易风险,告知贸易商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程度谨慎入市,理性参与贸易。
第十条 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贸易商参与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管贸易商适当性管理过程中获取的贸易商信息、贸易商风险能力测评的资料,并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此类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为贸易商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和投诉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并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本制度于2025年4月28日公布。
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