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农产品现货贸易活动及交易中心参与者的贸易行为,保障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交易中心管购销,大连商品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与大连商品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大连银行建立贸易商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对贸易商资金实行专款专存,确保贸易商资金的安全。
第三条 贸易商资金是指贸易商存于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中,专门用于结算合同履约定金、采购销售、货款及与贸易相关款项的资金。
第四条 交易中心、贸易商、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根据《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大连商品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为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交易中心客户的资金登记、结算核对和资金监控等业务。
第六条 贸易商须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一个账户,与交易中心、大连商品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第七条 指定结算银行应为每位贸易商建立资金存管明细账户。资金存管明细账户是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子账户,是指定结算银行为贸易商开立的专门用于记载贸易商资金变动明细和资金余额的资金明细账户。
第八条 交易中心和指定结算银行应为贸易商的贸易账户与资金存管明细账户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保持贸易商名称、资金余额等信息一致。
第九条 交易中心在一家指定结算银行只能开立一个专用结算账户。贸易商选择指定结算银行建立资金存管明细账户。
第十条 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不得购买支付凭证,不得开通同城实时清算,不可存、取现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大连商品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存管、监管贸易商资金,不得将贸易商资金和交易中心自有资金混合。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每一贸易商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个贸易商设立贸易账户。交易中心根据贸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贸易商履约定金、数据、货款及其他款项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的贸易系统自动审核贸易商的出入金。
第十四条 贸易商通过电子指令向交易中心提交出金申请时,贸易系统核对贸易商的当前余额和出金申请额,对通过贸易系统审核的出金申请提交人工审核。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与贸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贸易商的资金账户办理。贸易商资金只能定向划付至该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贸易商贸易结算资金不可用于除贸易商出金、支付交收货款、手续费、采购销售等用途之外的任何划转。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结算部建立各专用结算账户资金日记账,实行每日记账制度。每日日终,结算部根据各银行的流水或银行回单登记银行日记账。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结算部实行每日对账制度。每日日终结算完成后,结算部发送结算数据至大连商品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由大连商品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结算人员对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余额与贸易系统结算日报表的银行存款、贸易商资金存管明细账户金额与贸易系统中的贸易商资金余额等与银行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确保贸易商资金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贸易商的贸易、资金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中心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8日起实施。
甘肃东方种业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